近日,容桂交警在处理一起追尾事故中发现驾驶员李某在10天内竟然发生3次交通事故,而且都是与这个东西有关,交警查明真相后,迅速对其采取刑事措施……
10天3次酒驾 11月3日21时44分许,容桂交警接报称,在容桂滨河路渔人码头路段发生一起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发现最后面的桂R号牌小汽车的驾驶员李某满身酒气,有涉酒驾驶的嫌疑,经医院抽血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这已经是李某第三次因为酒后驾驶被查了,就在10月25日和11月1日,李某就因为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容桂交警中队查获,经医院抽血检验,两次都属于醉酒驾驶。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驾 据了解,李某今年38岁,广西人,今年八月份到顺德务工,当天刚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为了感谢朋友来接他,特地请朋友吃饭,期间喝了酒。饭后,李某想着回住所也就2公里的路程,觉得自己还很清醒,于是不顾朋友的阻拦,执意要开车回住所,没想到在路口撞上前方车辆。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驾,屡犯不改,已经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属加重情节。顺德交警现已通过申请延长刑拘时间,下一步将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
交警部门一直都把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常态化整治工作开展,今年以来,共查获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6302宗,其中醉酒驾驶2294宗,酒后驾驶4008宗。但仍有一些酒司机心存侥幸,以不被交警查到酒驾为底线。
相关数据表示,当人体内血液中摄入了一定量的乙醇,大脑就会受到影响,神经会变得兴奋。乙醇浓度越高,大脑就越不受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员的反应和判断能力,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很容易因为反应迟钝导致操作不当,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抱着“就开一小段路”、“深夜可能不会被查”等侥幸心理,罔顾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以身试法,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普 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顺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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